《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新内容是什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以下一些新内容。 在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这是为了让医患之间更好地交流,减少因为沟通不畅引发的纠纷。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在医疗纠纷处理途径上,新增了人民调解这一重要方式。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公正、快速地处理纠纷。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让医患双方多了一个高效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在病历资料管理方面也有新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这保障了患者对自身病历资料的知情权和使用权,依据是条例第十六条。 此外,条例还对医疗损害鉴定做出了规范。规定了鉴定的程序、专家库的管理等内容,让鉴定结果更加科学、公正。条例第三十四条提到,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这些新内容旨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