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想尝试调解解决,但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医疗纠纷调解都有啥条件,比如双方态度、主体资格这些方面有没有要求,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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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首先,双方自愿是基础条件。也就是说,医患双方都要有诚挚协商并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只有双方都真心愿意坐下来谈,调解才有可能进行下去。这就好比两个人要一起合作做事,得双方都乐意才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双方自愿协商是解决途径之一。 其次,双方需在所有相关条款上达成共识。达成共识意味着双方对于纠纷涉及的各项问题,像责任划分、赔偿方式和金额等,都得有一致的看法。 再者,主体资格要合法。患方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患者本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代理人;而医疗机构一方,则应该是与患者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者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打个比方,如果患者昏迷不醒,其家属经过合法授权就可以作为代表参与调解;医院也必须是给患者看病的这家医院或者医院的负责人来参与。 另外,协议内容必须自愿且合法。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等不当行为,并且协议条款要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是一方被强迫签订协议,或者协议内容违法,那这样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这里的协商就隐含了自愿合法的要求。 最后,明确损害和过错。患方受到的损害应当明确,包括法律上的损害后果,如医疗费、伤残等级等,以及依据各相关法律能够获赔的数额。医疗行为的过错也应当明确,包括医疗机构在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与原有疾病的关系,医疗过错对现有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等。除了双方直接认可,通常还需要权威、合法的鉴定结论,现有比较公正的鉴定形式为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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