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就医过程中与医院发生了一些矛盾,感觉可能会演变成医疗纠纷。我想了解一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比如医院在预防纠纷方面有什么责任,出现纠纷后该怎么处理,我的权益能得到怎样的保障等,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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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是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从预防角度来看,医疗机构有诸多责任。它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比如,医院采购药品时,要仔细检查药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根据该条例第9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有多种处理途径。患者可以和医疗机构自愿协商,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还能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主管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此外,患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第22条明确列举了这些解决途径。 在处理过程中,患者的权益能得到多方面保障。比如,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如果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条例还对医疗损害鉴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从而保障患者能在合理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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