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谈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和谈中,有诸多重要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是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都属于重要证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妥善收集和保存这些证据,能在和谈中清晰地呈现事实,为自己的诉求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是明确和谈的主体。要确定与您进行和谈的对方是否具有代表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决策的权限。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会委派专门的人员,如医务科工作人员等参与和谈。确保和谈主体适格,才能保证和谈达成的协议具有效力。如果和没有决策权的人员进行和谈,可能会导致和谈结果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认可。 再者是合理确定赔偿诉求。赔偿诉求应基于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确定赔偿诉求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提出过高或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否则可能会使和谈陷入僵局。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赔偿诉求,比如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等。 另外,要注意和谈的程序和方式。和谈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表达。可以提前准备好自己的诉求和理由,有条理地进行陈述。和谈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的专门协商场所进行,也可以选择双方都认可的其他地点。在和谈过程中,要注意记录和谈的内容,最好形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查证。 最后是协议的签订。如果和谈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后续处理等事项。协议的签订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