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司法鉴定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起医疗纠纷,听说要做医疗司法鉴定,但不太清楚最新的规定是怎样的。我想知道在鉴定流程、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标准等方面有啥新变化,希望了解一下这些内容,好为后续处理纠纷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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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等案件中,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鉴定流程方面,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且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中。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从这些正规的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 在鉴定标准上,目前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该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等。 此外,对于鉴定人的资质也有严格要求。鉴定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鉴定人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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