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需要进行鉴定吗?法院会受理吗?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鉴定,也不确定法院会不会受理我的案子。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医疗纠纷鉴定和法院受理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清楚以便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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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鉴定并非是必需的前置程序,但它在很多情况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鉴定的必要性来看,医疗纠纷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一般人很难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而医疗鉴定可以借助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一定要经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对于诊疗过程、损害后果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没有争议,能够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非鉴定方式能够明确责任,那就不一定需要进行鉴定。 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医疗纠纷案件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否经过鉴定并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所以,医疗纠纷不一定需要鉴定,但鉴定有助于解决纠纷和明确责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医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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