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诉讼时效三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损害诉讼时效三年是指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或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是一种时间限制,其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证据因时间过长而丢失或难以查证,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医疗损害纠纷而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患者或家属明确知晓自己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并且知道是哪个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实际情况,患者或家属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例如,患者在手术后一段时间内身体出现不适,经检查发现是手术中存在失误导致的,那么从患者得知这个情况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患者在手术后并没有马上发现问题,而是过了一段时间才察觉到异常,通过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才确定是医疗损害,那么诉讼时效从患者确定损害以及责任主体之日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患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医疗机构提出了赔偿要求,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申请调解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患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无法行使权利,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