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原本按照一般的举证规则,应该由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是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在以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规则进行了调整。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将医疗损害责任定义为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就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所以,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身上。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时,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规范医疗行为,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