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赔偿诉求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诉求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患者或其家属依法向医疗机构主张的赔偿要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赔偿诉求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或延误治疗而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已发生的和后续治疗预计需要的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诉求之一。它是患者因医疗事故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若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同样不可忽视。当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时,就会产生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方式。 残疾生活补助费针对的是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情况。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中有规定。 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分别对这些费用做出了规定。 若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其家属还可以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诉求。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些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第八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