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所包含的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也就是说,赔偿的医疗费是和这次医疗事故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之前治疗本身疾病的费用不算在内,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也会按照基本标准进行支付。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这是对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补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简单来说,有稳定工作的,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但收入太高的会有上限;没有固定工作的,就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来赔。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患者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补助。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也就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陪护费,是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患者住院期间必须要有别人照顾,那么就可以要求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来赔偿陪护费用。 残疾生活补助费,针对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的患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根据患者的伤残程度,结合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来确定赔偿额度,并且赔偿年限会根据患者年龄有所不同。 残疾用具费,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残疾需要使用辅助器具,就可以凭医院证明按照普通类型的器具费用要求赔偿。 丧葬费,是对因医疗事故死亡患者的丧葬费用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来给予丧葬费用的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患者所扶养人员的生活费用赔偿。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如果患者有需要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那么要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赔偿这些人的生活费用。 交通费,是患者因医疗事故就医、转院等产生的交通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规定,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只要是和治疗相关的合理交通费用,都可以凭票据要求赔偿。 住宿费,若患者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在外地就医不能住院时,患者和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凭票据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事故遭受精神痛苦的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这部分赔偿可以一定程度上给予抚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