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拆迁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相关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拆迁补偿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所说的诉讼,一般是行政诉讼。因为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体,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起诉流程如下:首先要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然后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准备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要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在提交完资料和办理完手续后,法院会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之后等待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天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并等待开庭时间。 另外,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行政机关违约时给被征收人造成财产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概念: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