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误解该如何处理?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已经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签完后我仔细看了看,感觉有些条款和当时谈的不太一样,好像存在误解。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能不能挽回局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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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存在误解,是有办法解决的。首先要明白,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 这里说的重大误解,简单讲就是对协议里的重要内容,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等有错误认识,并且这个错误认识让你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了协议。 不过,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要是过了这个时间,撤销权可能就消灭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此有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 所以,当发现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误解后,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当初协商时的聊天记录、会议录音、书面材料等,来证明你是存在误解才签的协议。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协议的请求。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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