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未造成伤残该怎么赔偿?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医生操作出了点问题,导致我身体有些不适,但还没达到伤残的程度。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医院该怎么给我赔偿,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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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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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未造成伤残的情况下,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当确定属于医疗事故且未造成伤残时,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额外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是误工费,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耽误了工作,那么就会产生误工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若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住院,就会有这部分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是陪护费,当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专人陪护时,就会产生陪护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是交通费,患者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产生的交通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是住宿费,若患者到外地就医等产生住宿费用,也可要求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总之,在医疗事故未造成伤残时,患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赔偿项目,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患者还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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