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举证有哪些须知?
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举证是一个关键环节,它对于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举证的相关须知。
首先,我们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接下来,我们看看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类型。患者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比如挂号单、病历、缴费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诊疗服务。患者还需要提供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包括身体受到伤害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用清单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因为医疗行为而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此外,患者还可以提供一些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证据,比如病历中的错误记载、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等。
在证据收集方面,患者要注意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病历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同时,患者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比如现场实物,患者可以及时申请进行检验、鉴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另外,关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所以患者一定要注意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患者要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时、合法地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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