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在探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法律规定。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从医学和实践角度来看,通常可能包含以下几类。 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这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比如某些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二是指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结婚,可能会传染给配偶,也可能影响胎儿健康。 三是有关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难以承担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要由专业的医学机构进行诊断和评估。同时,在婚姻中,双方都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义务,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和婚姻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