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在哪些情况下由地方法院管辖?
我是一名军人的配偶,我们现在打算离婚。听说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比较特殊,有的归军事法院管,有的归地方法院管。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军人离婚案件会由地方法院来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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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言外之意,只要不满足“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这个条件,就有可能由地方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一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就是指那些非从事文职工作的现役军人。比如,一名普通士兵的配偶提出离婚,该配偶作为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起诉。 二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离婚案件。文职军人在军队中从事的是类似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等工作。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可以按照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军人是文职军人,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来确定是哪个地方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军人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军人身份、双方居住地等多种因素。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仔细对照法律规定,准确判断管辖法院,以确保离婚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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