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军人诉讼离婚程序是在军人及其配偶无法通过协议离婚时,借助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流程。这其中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详细步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适用情形上,当军人与其配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同时,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情况,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其次,在准备诉讼材料阶段,需要准备好离婚起诉状,起诉状中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说明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还要准备好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通常是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要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例如双方分居的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出轨的相关证据等;涉及子女抚养的,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等,以及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的证据;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供相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接着是选择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进入法院受理阶段。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之后是调解环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可能在庭前进行,也可能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三是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最后是开庭审理与判决。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