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的手续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现役军人离婚,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手续办理程序上与普通公民离婚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这里的重大过错,通常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会进行调解。这是基于军队管理和维护军人婚姻稳定的需要。部队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了解离婚的原因和双方的意愿,尝试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会进入后续的办理程序。 接下来是离婚方式的选择。现役军人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第一步,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二步,现役军人需要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第三步,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部队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四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五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部队证明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或者其配偶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首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军人离婚诉讼,如果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尝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况。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现役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程序较为复杂,涉及部队和地方多个环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部队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