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简易程序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简易程序审查的事务,不太清楚在简易程序审查里,对于委员人数有没有什么明确要求,想知道委员不得少于多少人,不然怕程序不合法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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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中,简易程序通常是为了提高效率、快速处理案件而设置的一种相对简便的程序。简易程序审查委员人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以仲裁程序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而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案件时,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在仲裁的简易程序中,审查委员(仲裁员)不得少于一人。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所以在劳动仲裁简易程序里,审查委员(仲裁员)也是不得少于一人。 不同的法律程序对于简易程序审查委员人数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简易程序的设计就是为了简化流程,所以审查委员人数相对普通程序会有所减少,但为了保障程序的基本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会有一个最低人数限制,常见的最低人数限制就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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