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有怎样的报告?

我想了解下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相关规定。我有个朋友之前被劳教了,他现在想结婚,不知道这方面有啥政策。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这问题的请示报告内容是怎样的,能让我知道朋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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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教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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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即劳动教养,不过在2013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但在该制度存续期间,涉及劳教人员婚姻问题是有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的。 婚姻自由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该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任何人都有权结婚,劳教人员也不例外。 在当时,对于劳教人员的婚姻问题,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请示报告的核心精神是要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婚姻权益。对于未婚的劳教人员,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劳教并不是限制其结婚权利的法定事由。结婚条件包括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对于已婚的劳教人员,他们的婚姻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劳教人员及其配偶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可以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但相关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然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公民的婚姻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会因为曾经的违法或受到的其他处罚而被不合理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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