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守秘密法新增和修改内容不包括什么?
我想了解下国家保守秘密法新增和修改的内容里不包含哪些方面。我最近在学习这部法律,对于新增和修改部分有些疑问,不清楚哪些内容不在新增和修改的范围内,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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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不断的发展和修订过程中逐步完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基本概念,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就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 截至202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近一次修订是2010年。这次修订有很多新增和修改的内容,那么不包括的内容,主要是与原法律体系中已经成熟且无需调整的部分。例如,国家秘密的基本定义没有做颠覆性的改变,依旧遵循原有的核心界定标准,即《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一概念已经准确概括了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所以在修订时并未做过多改动。 另外,对于国家秘密的基本分级制度,也就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也没有新增或修改。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并且按照重要程度分为不同级别。这种分级制度是符合国家保密工作实际需求的,所以没有在修订中进行调整。 再者,关于机关、单位的基本保密职责框架没有重大改变。《保守国家秘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这些职责在原法律中已经较为明确和合理,因此在新增和修改内容中没有涉及这部分职责的大规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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