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后,在多个关键领域有了显著变化。 首先在家庭保护方面,强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它明确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例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禁止实施的行为,像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等。这就好比给家庭监护设定了清晰的“红线”和“指引线”,让家长们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上,新修订的法律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当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这为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护层面,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这意味着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这一制度能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风险,规定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保护是此次修订新增的专章。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影响,具体条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政府保护方面,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使得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明确和具体,依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司法保护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机制。同时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内容,让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能得到更专业、更贴心的保护,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等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