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让这部法律变得更加完善,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首先,在家庭保护方面,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比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不得实施的行为,像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这就像给家长们制定了一个明确的‘责任清单’,告诉他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也有加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这就为孩子们在学校的安全又加了一道防线,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护方面,增加了许多内容。例如,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这可以更好地防止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走失或者受到伤害,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网络保护是此次修改新增的专章。这是因为现在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该章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就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避免沉迷其中,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等相关条款。 政府保护也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这能让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 司法保护方面,也有不少改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能让司法程序更加适合未成年人,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