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存在哪些被误读的情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新婚姻法”这一独立法律。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原《婚姻法》同时废止,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规定整合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在现实生活中,对这部分法律的误读有不少。比如,很多人认为只要结婚后买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婚后买房不一定就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购房资金的来源等具体情况。 再比如,有人觉得只要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也是一个常见的误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并且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而不是说分居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 还有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婚姻期间的所有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另外,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有人误解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少分财产。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而不是依据谁先提出离婚来决定财产分配。总之,对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一些片面的理解或者传言,而应该准确学习和理解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