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行为犯和结果犯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目的犯、行为犯和结果犯这几个概念,不太理解它们的意思。我想知道这三种犯罪类型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能不能举些实际例子说明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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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目的犯、行为犯和结果犯是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它们在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目的犯是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类型。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还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目的”就像是犯罪的一个“附加条件”。例如,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只是控制了妇女、儿童,但没有出卖目的,就不构成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类犯罪有明确规定,目的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简单来讲,只要做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算犯罪。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犯罪就成立了,而不要求必须出现消费者身体受损等实际危害结果。行为犯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各类行为犯都有相应的条文规定,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此类犯罪。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这里的“法定犯罪结果”是关键,它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当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出现死亡结果,即使有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不同的犯罪结果来认定结果犯的既遂状态。 总之,目的犯侧重于主观目的,行为犯着重于行为本身,结果犯则依赖于法定结果的发生。这三种犯罪类型在我国刑法中都有各自明确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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