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否一样?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有些混淆。想知道它们是不是一样的,在法律认定和实际案例里有啥不同,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让我明白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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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并不一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简单来说,只要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这个犯罪就算成立了。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伪证罪,只要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构成了伪证罪,并不需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而抽象危险犯,它是以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这里的抽象危险,指的是一种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的经验和常识,预先认为某种行为通常会对法益造成危险,而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证明这种危险是否实际发生。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法者认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这些行为,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不需要具体去证明这些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否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危险,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行为犯更侧重于行为的实施本身,而抽象危险犯侧重于行为所蕴含的对法益的抽象危险。行为犯不要求有危险状态或者危害结果的出现,而抽象危险犯虽然也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强调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 综上所述,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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