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抽象危险犯这个概念,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刑法里抽象危险犯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和其他犯罪类型有啥区别,能不能给举些常见的例子让我更好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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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行为,就认为该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而无需具体判断这种危险是否实际发生。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很多条文涉及抽象危险犯。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并不要求这些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法律就推定存在抽象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不同。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必须对法益造成了具体的、现实的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比如放火罪,需要有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危险存在。而抽象危险犯不要求有具体的危险状态,它是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实施某类行为就一般会产生某种危险,所以将这类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再比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等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这些枪支、弹药、爆炸物实际被用于危害社会,这也是抽象危险犯的典型例子。抽象危险犯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前保护法益,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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