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时如何认定非法证据?
我有个行政案件要走法律程序,听说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时会涉及非法证据的认定。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证据算非法证据,担心自己提交的证据因为不合法不被采纳,也怕对方提交非法证据影响判决,想了解下法院在这方面是怎么认定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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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指的是那些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这类证据是不能在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对非法证据认定的一个总体性规定。比如说,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暴力威胁证人的方式获取证言,这种证言就属于非法证据。因为暴力威胁严重侵害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对证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非法证据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偷偷在他人办公室安装录音设备获取的谈话内容,就属于这类非法证据。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办公场所的安全权。 同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也被视为非法证据。例如,一方当事人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诱导证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虚假陈述,这种通过利诱手段得到的证人证言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非法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发现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就不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此来保障行政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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