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否不够明确?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在举证过程中,对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要被排除不是很清楚。感觉相关规定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模模糊糊的,不知道是我理解有问题,还是确实存在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想了解下法律上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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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它的意思是,那些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会把它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所涉及。一般来说,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确实存在不够明确的情况。比如说,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什么程度算是“严重”,并没有一个统一、清晰的标准。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又比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条文众多,有些规定是否适用于证据取得的场景,也存在争议。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断出现,现有的规定可能无法完全涵盖和明确界定这些新情况。所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在实践中面临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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