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有哪些?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听说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被认可的。但我不太清楚哪些算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内容,避免在收集证据时出现问题,影响官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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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这类证据通常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常见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比如,通过殴打、恐吓证人,迫使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证言;或者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欺骗对方当事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而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令就进入他人住宅收集证据,这种证据是不能被法庭采纳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三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比如,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安装窃听器、摄像头等设备,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作为证据。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即使获取的信息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收集证据,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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