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哪些误区?

我正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准备签离婚协议书,但又怕其中有陷阱。我想了解下,在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时候,有哪些常见的误区是一定要避免的呢?不想因为不懂这些而在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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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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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有以下一些常见误区需要避免。 误区一:认为财产分割约定可以随意反悔。很多人觉得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之后如果觉得不公平还能再改。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一般是不能随意反悔的。 误区二:对债务分担约定不明确。离婚协议中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约定不清晰,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后续麻烦。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离婚协议对债务分担不明确,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误区三:忽视子女抚养问题的细节。有些离婚协议只简单约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金额,却忽略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时间、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分担等细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协议中应尽量明确这些细节,避免日后因抚养问题产生纠纷。 误区四:以为签订离婚协议就等于离婚。很多人认为签了离婚协议,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其实不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经过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或者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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