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抚养费存在哪些误区?


在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存在不少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误区一:抚养费金额随意定。很多人觉得自己想要多少抚养费就能要多少,但实际并非如此。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误区二:抚养费仅指生活费。有些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其实不然。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涵盖了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多项必要支出。 误区三:不给抚养费就不让见孩子。有的抚养方会以对方不给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未支付抚养费而被随意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误区四:抚养费一成不变。生活中,很多人以为抚养费确定后就不能再改变了。实际上,随着孩子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的变化,抚养费是可以调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