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存在哪些误区?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孩子归我,在抚养费的问题上,我们有一些分歧。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担心自己陷入一些误区,想了解下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一般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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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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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存在诸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地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抚养费金额固定不变。很多人认为一旦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就不能再改变。实际上,抚养费数额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大幅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都可以作为调整抚养费的合理理由。 误区二:一方支付抚养费后就无需再承担其他费用。有些父母认为支付了抚养费就尽到了全部责任,对于孩子的其他额外开销,如大额的医疗费用、特殊的教育费用等不再承担。但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然而,当出现一些突发的、超出正常生活范围的费用时,双方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比如孩子因意外受伤需要高额的手术费用,另一方不能以已经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分担。 误区三:不给抚养费就可以不探视孩子。部分人觉得,如果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自己就有权利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而探视权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也不能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误区四:抚养费只给到孩子18岁。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而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误区五:协议免除支付抚养费后就不能再要求支付。有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免除支付抚养费,但之后因为情况变化又想要求对方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情形,法院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比如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法院可能会支持重新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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