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时效的误解有哪些?


在探讨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时效的误解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可能就不会再保护你这个权利了。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属于人寿保险范畴,所以通常适用五年的诉讼时效。 常见的误解之一是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任何时间都可以索赔。有些投保人觉得只要买了保险,不管过了多久,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实际上,一旦超过了五年的诉讼时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即便通过法律途径,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投保人的诉求。 另一个误解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理解有误。很多人认为只有自己确诊重大疾病那一天才算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但在实际中,如果在体检等过程中已经发现了一些可能引发重大疾病的症状或指标异常,并且根据医学常识和普通人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可能存在重大疾病风险,这个时候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不是非要等到确诊那一刻。 还有人误解诉讼时效可以随意中断或延长。虽然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这些情形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是投保人自己认为可以中断就中断的。如果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不会随意改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