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其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从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来详细解读其认定标准。 首先是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它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比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纵向垄断协议则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像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认定这类垄断协议时,关键看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当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认定的关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总之,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断。企业和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避免实施垄断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