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常见的担保合同,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来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签订的,以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合同。 抵押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条款。此外,抵押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比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如果以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抵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抵押合同成立后的法律后果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意味着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中获得清偿。 接下来,我们看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同时,保证人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合同成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在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签订这两种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和自身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