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但有一方保险到期了该怎么判?
我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可事后才发现对方保险到期了。我现在很困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是不是保险到期的一方要承担更多责任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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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双方负同等责任且有一方保险到期时,责任判定和赔偿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交强险过期并不会直接左右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判定。交警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裁定。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那这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若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事故,则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若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失,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需担责;若一方故意制造事故,另一方不担责。 其次,在赔偿方面,如果交强险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需要以交强险限额为上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是不划分责任的,保险到期一方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支付。例如,双方损失共计20万元,交强险限额为12万元,保险到期一方需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8万元再由双方按同等责任各承担4万元。 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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