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吗?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是否必须送达当事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刑事案件受理,指的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而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向相关人员出具的表明案件已被受理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于被害人,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是有义务告知其案件受理情况的。因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享有了解案件进展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及受理通知书的送达,但从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角度来看,送达受理通知书是合理且必要的。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初期,犯罪嫌疑人可能尚未被明确确定,司法机关可能还在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专门向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确定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后,司法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其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的相关情况,但这和受理通知书的送达是不同的概念。 此外,对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通常会向自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以告知其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对于被害人以及自诉人,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应当送达,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期通常不会送达受理通知书,但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会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其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