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我和单位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我听说这种情况下单位就得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好像不想签。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是不是必须得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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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固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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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说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只是不像固定期限合同那样有明确的到期日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这些法定情形,并且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便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合法有效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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