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我涉及了一起民事案件,其中有一份鉴定意见对案件结果很关键。我想知道出具这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不是必须得出庭作证呢?要是他不出庭,这份鉴定意见还能作为证据用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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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鉴定人并非必须出庭作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意见和鉴定人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鉴定人则是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存在两种情况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一种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比如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合理等,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让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以便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另一种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或者存在一些疑问需要鉴定人当面解释说明,法院就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而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并且法院也认为鉴定人没有必要出庭,那么鉴定人就可以不出庭作证,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正常作为证据使用。 总之,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不是必须出庭作证,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以及法院的判断来决定。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利,又兼顾了诉讼效率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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