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是否必须出具裁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法院一直没给我个书面裁定,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是不是必须得给个裁定啊?我心里没底,不知道这事儿咋发展,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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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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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是否必须出具裁定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而这种处理是以裁定的形式呈现的。也就是说,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必须出具裁定。这是因为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属于程序上的事项,所以要用裁定来进行明确。 出具裁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来说,裁定是对其异议主张的回应,让当事人知晓法院对于管辖权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结果,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裁定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依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无论是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还是从遵循法定程序的角度来看,法院在面对管辖权异议时,都必须出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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