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吗?
我和别人谈生意,对方提出了合作条件,我心里已经答应了,但还没来得及发正式通知。我想知道,承诺是不是非得用通知的方式作出呢?不通知但用实际行动表示同意,这样的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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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向你提出了一个合作、交易等方面的要求(要约),你表示同意,这就是承诺。 通常情况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通知可以是书面通知,比如发邮件、写合同等;也可以是口头通知,像打电话、当面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不过,并非所有的承诺都必须以通知方式作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通过行为也能作出有效的承诺。比如在长期的商业合作中,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一方提出新的交易要求,另一方直接按照要求开始履行相关义务,这种履行行为就可以视为承诺。又或者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来作出承诺。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发出通知,承诺也是有效的。 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批货物的要约,并表示乙直接发货就视为同意,乙按照甲的要求发货了,这就构成了有效的承诺,双方的合同成立。再如,丙和丁长期有业务往来,丙每次提出购买某种服务的要求,丁都是直接开始提供服务,双方默认这种方式,那么丁直接提供服务的行为也构成承诺。 所以,承诺不一定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具体要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以及要约的具体要求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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