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一定要提供原件吗?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并非绝对要提供原件。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详细来了解。 首先,法律鼓励提供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因为原件和原物具有更高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能够最直接、最准确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的原件能清晰地展现双方约定的条款、签字盖章等信息,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着关键作用。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提供原件困难的情形。所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原件或者原物在他人手中,而他人不愿意配合提供;二是原件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但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存在;三是原件或者原物体积过大、过重等,不便于移动和提交等。比如在一些涉及大型机器设备的案件中,将设备作为物证搬到法庭上显然不现实,这时就可以提交设备的照片、视频等复制品。 当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交复制品时,其证明力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如果只有复制件、复制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力是比较弱的。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复制件、复制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些复制件、复制品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债权人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但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法院也可能会采信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不一定要提供原件,但提供原件通常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当无法提供原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并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