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求偿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赔偿求偿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赔偿请求人不行使请求权,就会丧失依法定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对国家赔偿求偿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从你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这两年的时效,但如果你当时处于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这段时间是不算在这两年里面的。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你明确知晓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侵犯。“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具体情况,你有能力也有条件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例如,国家机关依法对某一行为进行了公告,而你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得知,这种情况下就视为你“应当知道”。 在时效进行期间,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时效可能会中止。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你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从地震结束等障碍消除后,时效接着之前剩下的时间继续计算。 如果赔偿请求人超过了求偿时效才提出赔偿请求,通常情况下,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受理该赔偿请求。因为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督促赔偿请求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当你认为自己有国家赔偿请求权时,一定要及时关注时效问题,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