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江苏省扬州市的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江苏省扬州市遇到了可能涉及国家赔偿的事情,不太清楚这边具体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想知道赔偿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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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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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在我国,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于江苏省扬州市而言,国家赔偿标准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单独制定地方标准。这是因为国家赔偿制度是由国家层面的法律进行统一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若公民被错误拘留或逮捕,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就可以按照此标准申请赔偿。 对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赔偿计算方式。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在财产权损害赔偿方面,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总之,江苏省扬州市的国家赔偿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执行,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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