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性质的历次宪法修正是怎样的?


宪法中的国家性质,通俗来讲就是规定一个国家是什么样的国家,由哪些阶级来统治、代表谁的利益等内容。在我国,国家性质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初步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框架,适应了建国初期的形势,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建设新国家。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此时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部宪法的规定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1975年宪法处于特殊历史时期,虽然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影响,这部宪法存在一些缺陷,很多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1978年宪法在结束特殊时期后颁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不过这部宪法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在很多方面还来不及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表述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地反映了我国的国情和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既强调了民主又强调了专政,突出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此后的宪法修正案也没有对国家性质的这一表述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