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五次修正的时间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历经了五次修正,每次修正都适应了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需求。 第一次宪法修正是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修正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二次修正是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这次修正体现了当时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发展道路的新认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政治制度。 第三次修正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一修正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建设的基础。 第四次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此次修正反映了党和国家在新世纪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第五次修正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国家指导思想;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这次修正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宪法会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宪法的每一次修正都是对国家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