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律关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有怎样的规定?


国家劳动法律对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从不同阶段来详细阐述: 首先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用给员工经济补偿,不过要支付员工实际工作的工资。例如,小张在公司工作了半个月,公司通知他签合同,他拒绝了,公司可以书面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只需支付他这半个月的工资,不用额外补偿。 其次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没及时和员工签合同,那要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二是员工拒绝签,公司要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公司第二个月才让他签合同,他拒绝了,公司要支付他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的双倍工资,然后书面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是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一直拒签,满一年后就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小赵在公司工作满一年都没签合同,那么从满一年的当日起,就视为他和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