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为了让员工在离职后不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而给员工的一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上海,根据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北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 在江苏,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中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广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全国各地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规定有所不同。劳动者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先查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参考上述一些常见的标准确定方式,也可以通过协商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