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的宪法具有什么性质?
我不太清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的宪法到底有着怎样的性质。我想知道它和普通宪法相比,有哪些特殊的地方,在实际应用和法律效力方面又有什么不同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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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身并不“执行宪法” ,不过在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曾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在当时,由于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条件尚不具备,无法及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正式宪法,《共同纲领》就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大宪章,为国家的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它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推动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纲领》完成了其临时宪法的历史使命。 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在宪法的框架内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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